电力材料询价说明书
我单位为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现拟对中交一航局·中能建新疆院东方电气木垒100万千瓦科技创新实验风场项目标段三(455.6MW)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工程项目部用电力材料进行公开询比采购,方案编号为:FA00000398834。
一、项目概况
东方电气木垒100万千瓦科技创新试验风场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风电装机容量1000MW(暂定150台6.7MW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建250MW/1000MWh的储能系统,初拟在场区内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以及一座110kV 升压站。标段一:87.1MW;标段二:462.3MW;标段三:455.6MW。风电场地形整体较为平坦,局部存在一定起伏,海拔高度在920~1060m之间,场区地貌以荒漠和戈壁为主。整个场区中心距乌鲁木齐直线距离270km,距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区直线距离约60km。风电场所在位置位于木垒县东北部,对外交通便利,境内的公路运输网十分发达。主要有G7京新高速、Z556公路、Z557公路等交通干道。
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四十个井子
二、物资说明
1.物资基本情况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及采用规范 标准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铝合金专用线鼻子 |
用于3kv电缆头,电缆型号ZC-YJLHY23-1.8/3-3x400 |
国标 |
个 |
5712 |
|
2 |
铜线鼻子 |
用于3kv电缆头,电缆型号ZC-YJY63-1.8/3-1x300 |
国标 |
个 |
408 |
|
3 |
铜开口鼻子 |
252A |
国标 |
个 |
2082 |
|
4 |
铜编织带 |
4平方 |
国标 |
m |
1904 |
|
5 |
电缆冷缩管 |
用于3kv电缆头,电缆型号ZC-YJLHY23-1.8/3-3x400 |
国标 |
个 |
11424 |
|
6 |
电缆冷缩管 |
用于35kv冷缩电缆头,电缆型号ZC-YJLHY23-26/35-3×120 |
国标 |
个 |
684 |
|
7 |
电缆冷缩管 |
用于35kv冷缩电缆头,电缆型号ZC-YJLHY23-26/35-3×185 |
国标 |
个 |
270 |
|
8 |
电缆冷缩管 |
用于35kv冷缩电缆头,电缆型号ZC-YJLHY23-26/35-3×400 |
国标 |
个 |
180 |
|
9 |
电缆冷缩管 |
用于35kv冷缩电缆头,电缆型号ZC-YJY23-26/35-3×400 |
国标 |
个 |
522 |
|
10 |
高压胶带 |
G20 |
国标 |
卷 |
1000 |
2、计量方式:点数验收。
3、质量及验收标准:
3.1.验收时间:货物到达现场后3个工作日内;
3.2.验收手段:外观检验,数量检验;
3.3.验收标准:产品的质量标准按照双方商定要求执行,乙方供应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家相应的资质证书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3.4.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的检验机构按双方商定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3.5.货物到达现场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乙方需要按照甲方重新制作并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价格:见询价说明
5、货款支付及开票要求
5.1. 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按月办理结算,每月20日前双方对上月16日-本月15日到货物资进行对账,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天内支付结算款的70%,90天内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30日内支付完毕。
货款的支付方式:现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包括E信通、云信、融E信、保理、中交E信、易收+等)。
甲方以银承、供应链金融支付货款时视为等额现金支付,甲方不承担贴息费用,甲方根据自身资金状况自由选择付款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了相关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则价外费用的支付同样应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的有关约定。
5.2.预付货款:
本合同是否有预付款:否。
5.3.开票要求
甲方支付乙方货款前,乙方应按甲方对发票的开具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双方的基本信息在本条款中予以明确。
如果乙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足甲方的开具时间要求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等,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票面要素内容有误等导致甲方不能抵扣税款或被认定为虚假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出真实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止,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6、供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结束。
7、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7.1告知书
7.1.1 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有关市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情形认定具体如下: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7.1.2 惩戒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7.1.3 修复机制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8、收货人及地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四十个井子
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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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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