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航局武汉分公司
移动通信设备研发和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钢板桩及钢围檩公开询比公告
我单位为中交一航局武汉分公司,现拟对移动通信设备研发和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工程租用钢板桩及钢围檩进行公开询价确定最终出租方,租赁方案编号为:FA00000379600。
一、项目概况
移动通信设备研发和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建设场址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山街以北、豹溪路以东、流苏南路以西、清风小路以南。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1.4万平方米,其中共享中心约3.2万平方米,生产制造用房约4万平方米,研发办公楼约2.4万平方米,餐厅约0.7万平方米及相关配套用房。地下室在共享中心与研发办公楼下,约0.9万平方米。 建设地点:综保区二期围网内(凤凰山街以北,豹溪路以东,流苏南路以西,清风小路以南)
二、物资说明
1、租赁物资基本情况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及采用规范标准 |
单位 |
租赁数量 |
租赁天数 |
备注 |
1 |
钢板桩 |
拉森钢板桩 IV型 |
国标 |
吨 |
1210 |
57 |
|
2 |
钢围檩 |
400*400H型钢 |
国标 |
吨 |
425.95 |
57 |
|
3 |
以下无 |
2、计量方式:点数计量并按照理论公斤数换算。
3、质量及验收标准:国家标准
3.1.验收时间:货物到达现场后即可验收;
3.2.验收手段:外观检验,实验检测;
3.3.验收标准:产品的质量标准按照双方商定要求执行,乙方供应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家相应的资质证书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3.4.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的检验机构按双方商定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3.5.货物到达现场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并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物资,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价格: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表-钢板桩及钢围檩
5、货款支付及开票要求
5.1. 货款支付:
租费的支付时间:每月25日前,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及相关要求完成月度租费结算工作并开具合法合规的租赁费发票,甲方据此给乙方办理结算,次月起每月按已结算租赁费的70%完成支付工作,租赁结束后1个月内支付至实际租赁费的80%,剩余20%租金,两个月内付清。
货款的支付方式:现汇支付。
5.2.预付货款:
本合同是否有预付款:否。
5.3.开票要求
甲方支付乙方租金租赁费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开具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最近一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或完税证明以及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双方的基本信息在本条款中予以明确。
如果乙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足甲方的开具时间要求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等,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票面要素内容有误等导致甲方不能抵扣税款或被认定为虚假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出真实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止,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6、供货期:2025年9月起
7、收货人及地址:
地址:综保区二期围网内(凤凰山街以北,豹溪路以东,流苏南路以西,清风小路以南)
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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