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租赁防撞车及要求
序号 |
检测车名称 |
技术要求 |
数量 |
使用天数 |
备注 |
1 |
防撞车 |
规格型号:K100; 使用地点:新疆和静县乌若高速桥梁定期检测 |
1台 |
20 |
预计2025年10月11日-2025年10月30日使用,使用20天; |
2.供应商资质要求
供应商报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其授权书;
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防撞车租赁相关要求
租赁商须具备投标设备的出租供应能力,必须保证出租设备为其自有设备;
拟进场车辆须手续齐全、各证件及保险有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防撞车车辆年限在3年以内;
投标方需为每辆检测车配备驾驶员及操作人员,需满足项目24小时用车,驾驶员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匹配的有效驾驶证件,操作人员持有效操作证。驾驶员驾龄3年以上,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品行端正,服从现场管理;
设备预计使用时间为2025年10月11日-2025年10月30日,预计使用20天,设备到场后经过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本次招标约定的月/日/工程量租赁费包含设备折旧、大修、进出场及转场费、经常维修费、车辆保养维护费、机驾及操作人员工资、福利、安全设施费用、人身保险、显性与隐性的应向社会缴纳的各种规费、利润等所有费用。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及操作手食宿费由承租方承担。项目结束后,出租方凭经甲方专人确认后的车辆或设备运转记录等证明资料,按照使用日期据实结算租赁费;
车辆租赁期间,因天气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防撞车未进入现场正常工作的,当天不计入租赁费,承租方仅承担防撞车司机及操作人员住宿及伙食费。
4.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投标人车辆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的,每延期1天,须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延期3天内仍未能到达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及费用。
投标人租赁车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人有权拒收,并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
二、投标文件的递交
1.本次投标公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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